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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含变更核准)
[摘要] 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5、《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审查和许可办事指南〉的公告》(部公告2009年第65号)6、《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7、《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属地管理指导性意见等四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通知》(粤环〔2006〕112号)8、《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粤环〔2014〕64号)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二、办理范围(一)广州市辖区内采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的《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还应符合省、市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要求;(二)企业处理自身产生危险废物的,不需要申领《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批准后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发布日期] 2014-10-30 [发布机构]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危险废物;许可证;经营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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