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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的通告
[摘要]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本市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标志。
[发布日期] 2007-12-23
[发布机构]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标志;排气;环保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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