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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适用问题复函的通知
[摘要] 穗环〔2016〕72号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开发区建环局,市环保局法规处、机控处、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简称《大气法》)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发布日期] 2016-05-10 [发布机构]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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