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
[摘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已求职3个月但仍未找到工作的本市户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女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 (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 (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四)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 (五)夫妻双方均失业且年龄都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深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就业;人员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