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摘要]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7年3月19日) 深府〔2007〕64号 为顺应政府法制工作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充分利用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人力资源、发挥其专业优势,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市政府决定对《工作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内容 第七条修改为:“未设政策法规机构的市政府所属机构处理诉讼、仲裁、合同事务,已设政策法规处的市政府所属机构处理涉及金额巨大或影响巨大的法律事务或本单位无法承担的诉讼、仲裁和合同事务,均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承担。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深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法律顾问;市政府;法律事务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