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深圳市大铲湾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划定为四类水质进行管理的通知
[摘要]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将深圳市大铲湾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划定为四类水质进行管理的通知 (2007年4月10日) 深府〔2007〕83号 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深圳市海洋功能区划》、《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和深圳市发展实际,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粤府办〔1999〕68号)的规定,现将深圳市大铲湾以下范围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由三类水质划定为四类水质进行管理: 113°49′15″E,22°35′24″N;113°48′49″E,22°35′07″N; 113°49′24″E,22°34′26″N;113°50′07″E,22°33′38″N; 113°51′08″E,22°31′01″N;113°51′41″E,22°31′06″N; 113°52′32″E,22°31′28″N;113°52′39″E,22°31′38″N。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深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深圳市;近岸;水质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