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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8月31日) 深府办〔2007〕137号 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转发,并根据《办法》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办法》,充分认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深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公共、环境与职业健康
[关键词] 活禽;经营;禽流感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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