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无疏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无疏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29日) 深府办〔2006〕235号 为确保市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深府〔2005〕121号,简称《决定》)及《关于巩固清无工作成果建立清无工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深府〔2006〕120号)的贯彻实施,为进一步规范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疏导发证发照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将“清无”相关疏导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临时场所证明文件按下列规定办理 本意见所称临时场所证明,是指依据《决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由各区人民政府以自己名义或书面委托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临时使用证明文件。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深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场所;无证无照;办理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