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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Ⅳ车用柴油的通告
[摘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国Ⅳ车用柴油的通知》(粤府函〔2013〕22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推广使用国Ⅳ车用柴油。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深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车用;柴油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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