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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行政事业单位向企业收取保证金的通知
[摘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清理行政事业单位履行管理职能中向企业收取的各类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留的保证金项目 除以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下同)批准设立的保证金项目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深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保证金;收取;企业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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