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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
[摘要] 环境保护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43号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 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 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工作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应于有效期满3个月前办理再次登记,再次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登记;环境影响;评价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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