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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
[摘要]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类别 (一)名称:环境保护厅负责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延续、注销、变更 (二)类别:行政许可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辐射;安全;许可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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