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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方案审批
[摘要]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项目名称:在环保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方案审批 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发布日期] 2008-11-20 [发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自然保护区;参观;实验区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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