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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环保局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批总量指标来源有关要求的通知
[摘要]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确保我区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现就自治区环保局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批总量指标来源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要求 新建造纸、淀粉、制糖、酒精、化工等以化学需氧量为主要污染因子的行业,以及环评预测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在100吨/年以上(含100吨/年)的新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自治区环保局批准时,必须提交项目所在地级市、县环保局对项目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核定的初步意见,附项目辖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分配表,并以各地级市、县污染物减排责任书确定的减排任务可以再次分配或者计划外新增的减排量,按项目“点对点”总量调剂的方式,落实新建项目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指标的来源。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项目;总量;指标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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