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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局、经贸委员会转发《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经贸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发布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排污费;污染物;征收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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