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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章的通知
[摘要] 区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市、县环保局: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33号)中,明确组建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不再保留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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