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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命名第一批自治区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的决定
[摘要] 各设区市环保局: 按照环保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环发[2010]16号)精神和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申报及管理规定的通知》(桂环发[2010]131号)要求,根据各有关市环保局的申报审查意见,经我厅复核审定和社会公示,决定授予南宁市隆安县城厢镇等13个乡镇“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称号,授予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金陵村等20个行政村“自治区级生态村”称号。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自治区;乡镇;南宁市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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