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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安县矿业公司高岭铅锌矿)
[摘要]
兴安县矿业公司高岭铅锌矿: 法定代表人:胡三华 职务:董事长 详细地址:兴安县华江乡小河村 兴安县矿业公司高岭铅锌矿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厅与桂林市环保局、兴安县环保局联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情况;兴安县;环境影响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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