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录 268921 条政策
 政策提纲
  • 暂无提纲
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
[摘要] 一、项目名称、类别 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 二、实施主体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三、实施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04年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修订,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改,2016年主席令12届第57号修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危险废物;单位;复印件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102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