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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93号)
[摘要]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条例》,加强我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性 《条例》将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整体影响作为规划环评的着力点,有利于从决策层面上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是落实“预防为主”环境保护方针的重要抓手;《条例》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筹作为推进规划环评的关键点,有利于在机制体制层面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推进生态广西建设和探索中国特色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举措;《条例》将人群健康和长远环境影响作为推进规划环评的出发点,有利于更好地从源头解决关系民生的环境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发布日期] 2009-11-27 [发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环评;规划;条例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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