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项目目录
[摘要] 序号 违法情节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一、违反“环评”制度类 1 未按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责令停止建设,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责令停止建设,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违反“三同时”类 4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责令停止建设,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5 试生产阶段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责令停止试生产,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6 试生产超过三个月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 责令停止试生产,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7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罚款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②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③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④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⑤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三、违反排污申报登记类 8 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警告、罚款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②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③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④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⑤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9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重大改变而未及时申报的 警告或者罚款 ①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③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④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⑤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10 不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四、违反现场检查制度类 11 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警告或者处以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②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③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④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 ⑤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五、违反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制度类 12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②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③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④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13 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六、违反技术、设备、工艺管理类 14 引进不符合环保规定要求的技术设备的 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15 将产生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16 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中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七、违反限期治理管理类 17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 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②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③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④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八、违反排污收费制度类 18 不按规定的时间、数额缴纳排污费的 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②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③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九、违反环保证书管理类 19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水污染物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产停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20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限期改正、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21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限期改正,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22 没有《环境工程设计证书》搞环境工程设计的 罚款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23 超出《环境工程设计证书》要求进行环境工程设计的 罚款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十、违反污染事故管理类 24 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 罚款、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②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③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④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⑤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十一、违反排放、堆放、贮存、弃置、焚烧、消减等排污行为管理类 25 将废油和其他含油废物(包括潲水油)排入下水道或者随意倾倒的 责令改正、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26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罚款,指定代为治理,并由违法者承担费用 ①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②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27 向地表水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罚款,指定代为治理,并由违法者承担费用 ①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②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28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罚款,指定代为治理,并由违法者承担费用 ①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②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29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罚款,指定代为治理,并由违法者承担费用 ①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②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30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罚款,指定代为治理,并由违法者承担费用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31 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有害废水或废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罚款,指定代为治理,并由违法者承担费用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32 在人口集中地焚烧沥青、油毡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33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34 在环境敏感区域从事产生环境噪声、粉尘、恶臭污染活动的 责令改正,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35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36 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37 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38 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39 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40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41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42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十二、违反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类 43 夜间擅自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 责令改正、罚款 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②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44 文化娱乐场所噪声超标排放并产生污染的 责令改正、罚款 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②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45 商业经营活动使用空调、冷却塔等产生噪声并超标排放的 责令改正、罚款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十三、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类 46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47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48 危险废物未填写转移联单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49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50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51 将危险废物和旅客混运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52 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53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54 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55 无证或不按证经营危险废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十四、违反放射源管理规定类 56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废水或废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代为治理,并有违法者承担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②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57 乱放或自行掩埋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自行焚烧放射性废物的 罚款、责令赔偿损失,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58 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59 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60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61 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62 (一)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二)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三)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发布日期] 2013-12-23 [发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防治法;罚款;责令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