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资源税税率的通知
[摘要] 京财税〔2016〕1130号 各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备案,我市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资源税改革,现对我市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铁矿、石灰石、大理岩、叶蜡石、石英岩和矿泉水资源税均由从量计征调整为从价计征,其资源税适用税率分别为:铁矿3.5%;石灰石5%;大理岩5%;叶蜡石3%;石英岩8.5%;矿泉水4%。
[发布日期] 2016-07-01 [发布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资源税;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