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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
[摘要] 京发改规〔2016〕16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第44号令),我委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有关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委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计算,下同)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
[发布日期] 2016-12-28 [发布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节能;改革;项目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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