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摘要] 财税[2017]18号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水利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发布日期] 2017-03-2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保障金;平均工资;残疾人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