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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规范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摘要] 京商务消促字[2015]3号 各区(县)商务委、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和《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商运发〔2006〕102号),结合本市实际,将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由酒类企业购买改为政府采购,市、区(县)商务委设点代售改为区(县)商务委负责免费发放。
[发布日期] 2015-06-12 [发布机构]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随附;酒类;区县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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