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通知
[摘要] 京建法〔2015〕14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承租家庭的租金负担,促进公租房租金补贴制度更加合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16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完善公租房租金补贴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公租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 (一)城六区和门头沟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房山区、昌平区承租公租房的城镇户籍家庭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 1.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 2.除承租的公租房外,无其他住房; 3.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4.所承租的公租房是通过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开配租方式获得。
[发布日期] 2015-09-26 [发布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补贴;租房;租金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