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摘要] 财税〔201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通知如下: 一、税收试点政策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发布日期] 2017-05-1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科技型;初创;企业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