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摘要] 朝政发〔2012〕2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北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2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决定,将属于区政府管理的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区城管监察大队代为行使。
[发布日期] 2012-02-02 [发布机构]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民用机场;净空;区政府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