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京发改〔2012〕1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4年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4]1908号)批准立项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对于项目价格公布过参照标准的,继续按照参照标准执行;对于项目价格由医疗机构按规定自行核定并备案的,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正式公布价格前,暂按备案价格执行。
[发布日期] 2012-02-06 [发布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价格;医疗;服务项目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