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补充通知
[摘要] 京建法〔2016〕17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4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6〕4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等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5〕7号)修改如下: 一、将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市的企业,可以在本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发布日期] 2016-12-06 [发布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企业资质;住房;资质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