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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东城区暂缓发展食品摊贩的决定
[摘要] 东政发〔2013〕1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证安全的原则,划定临时区域、规定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布。
[发布日期] 2013-05-20 [发布机构]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东城区;摊贩;管理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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