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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北京市出租汽车报废年限的通告
[摘要] 京交运输发〔2015〕61号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精神,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本市出租汽车报废年限进行调整。
[发布日期] 2015-03-01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出租汽车;通告;北京市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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