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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
[摘要] 国发〔201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以下5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中国民用航空局实施的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
[发布日期] 2017-05-1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审批;工商登记;设立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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