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摘要] 京财经一〔2014〕1447号 各郊区县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首都空气质量,确保《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中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顺利完成,经研究决定调整本市远郊区、县锅炉改造项目补助标准,现对《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2〕61号)、《<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一〔2005〕2333号)、《<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京财经一〔2010〕1193号)文件补充规定如下: 一、补助范围 凡在本市十个远郊区、县境内,实施各类燃煤锅炉改用燃气、热力、电等清洁能源,并在改造中同步采取低氮燃烧等节能减排技术的项目实施单位,均可获得专项资金补助。
[发布日期] 2014-07-31 [发布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补助;锅炉;改造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