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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京医保发〔2016〕16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近期出台了《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要求本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出具《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等证明材料。
[发布日期] 2016-06-16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生育;北京市;保险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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