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冠名发票和规范代开发票申请资料有关事项的公告
[摘要] 2013年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办理冠名发票和规范代开发票申请资料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冠名发票 (一)印制条件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即冠名发票。
[发布日期] 2013-08-26 [发布机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发票;冠名;印制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