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京卫药械字(2017)2号 市中医局、市医院管理局,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63号)和《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卫药械〔2015〕4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我市药品阳光采购政策,做好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及使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除军队和武警系统,下同)应全面执行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政策。
[发布日期] 2017-03-27 [发布机构]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采购;药品;医疗机构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