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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摘要] 财税〔2016〕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发布日期] 2016-12-1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车辆;排量;乘用车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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