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委托代征办税场所的公告
[摘要] 2016年第8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等相关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方便纳税人办税,暂定由国税机关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对于具备增值税发票安全保管条件、可连通网络、地税机关可有效监控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情况的相关政府部门等单位,由地税机关委托其代征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
[发布日期] 2016-05-25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不动产;税务所;销售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