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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关于实施促进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摘要] 各区残联、人力社保局、教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59号)精神,鼓励用人单位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促进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现就继续实施《关于实施促进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3〕33号,以下简称《通知》)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知》继续实施三年,实施期限自2016年至2018年。
[发布日期] 2016-07-01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残疾人;毕业生;见习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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