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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中家庭人员结构变化处理意见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制度,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5号)等文件规定,从尊重家庭发展变化客观规律,公平合理配置住房保障资源角度出发,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资格审核中涉及的家庭人员结构变化情况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已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家庭人员数量和结构变化,涉及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原申请家庭成员中的未婚子女与他人结婚组建新家庭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请。
[发布日期] 2015-03-26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住房;保障性;家庭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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