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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摘要] 国卫医发〔201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下称《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和《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工作要求,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了北京市等4个直辖市、河北省石家庄市等266个地级市作为试点城市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工作(见附件)。
[发布日期] 2016-08-1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诊疗;服务;分级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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