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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人社部发〔201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发布日期] 2017-02-2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费率;失业;保险费率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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