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业等代收费地税发票延长使用期限问题的通知
[摘要]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项第(七)条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银行业等代收费地税发票延长使用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银行业等代收费地税发票的使用期限可延长至2016年8月31日。
[发布日期] 2016-07-06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管理;地税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