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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
[摘要]
京建发[2017]第112号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公告如下: 一、商业、办公类项目(以下简称商办类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为居住等用途。
[发布日期] 2017-03-27
[发布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商办;项目;用途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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