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摘要] 京安监发〔2012〕28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现将本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及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市政府或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4.跨区(县)的; 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
[发布日期] 2012-05-17 [发布机构]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安全;审查;建设项目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