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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出台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规定 明确长期持有 严防“以租代售”
[摘要] 为确保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切实用于出租,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4月14日联合发布《关于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明确企业持有年限为70年,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销售。
[发布日期] 2017-04-19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政策解读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自持;租赁;住房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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