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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公告
[摘要]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的规定,自2015年9月15日起,除办理赴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即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全市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发布日期] 2015-09-16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婚姻登记;管理;证明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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