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对其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可按照《通知》规定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 2017-06-13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扣除;健康;商业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