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
[摘要] 财税[2017]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发布日期] 2017-06-2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专项资金;财政部;管理 [时效性] Effective